-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藏公网安备 542121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