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资源合理利用,昌都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印发了《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依据《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昌政发〔2019〕82号)制定,旨在通过价格杠杆引导停车资源配置,推动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该政策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随着昌都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缓解“停车难、乱停车”问题,提升停车资源使用效率,昌都市在2019年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该标准通过差异化定价、区域分级、车型分类等方式,引导车辆合理停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
《收费标准》明确了三类定价形式,适应不同性质停车场的运营实际:
政府定价:适用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设施,如城市道路泊位、占道临时车位等。
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政府投资为主或公益性质的停车场,包括医院、学校等。
市场调节价:适用于社会资本投资为主或已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经营者可自主定价。
昌都市城区划分为三个停车区域等级,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级区域:中心坝核心片区,停车资源有限,收费最高。
二级区域:包括昌都西路、马草坝、经开区等主要区域。
三级区域:除一、二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特殊规定:学校周边停车场(寒暑假除外)按所在区域等级上调一级收费。
车辆按座位数或载重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类,不同车型实行不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区域均提供计时与计次两种计费方式,并区分日间(8:00–22:00)与夜间(22:00–次日8:00)费率。
收费上限保障:各类区域设有24小时和月收费上限,防止停车费用过高。例如,一级区域小型车24小时最高35元,月租不超过320元。
以下情况免收停车费:
执行公务的军警、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
残疾人车辆在道路泊位停车2小时内;
所有车辆停放30分钟内(摩托车1小时内);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小区如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所有停车场须在显著位置用藏汉双语公示收费标准、车型分类、投诉电话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收费行为监督,对违规收费依法查处。
《收费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昌都市停车服务管理进入精细化、规范化阶段。通过“区域分级、车型分类、时段分价”的差别化收费策略,既体现了资源稀缺性原则,也保障了市民合理停车权益。同时,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停车设施建设,长远有助于优化城市静态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