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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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m68842800/2026-0000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04-23
  • 题: 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昌政发﹝2020﹞22号
  • 发布日期: 2026-01-27

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6-01-27   浏览次数:   【字体: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合理利用昌都城区现有停车资源,促进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推进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9〕82号)等法律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履行市场调查、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制定了《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已经2020年度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2020年422


附件:

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为合理利用昌都城区现有停车资源,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9〕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昌都实际,制定本标准。

、定价形式及停车区域等级划分

根据《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9〕82号)精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按照该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执行,停车区域等级划分按照该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定价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1.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主要包括: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占道临时停车泊位;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2.对政府全额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尚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包括:政府全额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机场(干线机场除外)、车站及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等专业停车场;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尚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依法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

3.除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点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以及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停车区域等级划分依据《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9〕82号)第八条有关规定,将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三级。

1.一级区域。中心坝片区:强巴林寺以南、海南街以西,聚盛路以北(含道路两侧停车区域)、卧龙街以东(含道路两侧停车区域)。

2.二级区域。昌都西路:北起武警支队,南起银泰大酒店;海南街以东-深圳路(北至野猪坝大桥)-茶马路-胜利桥东侧;马草坝片区;达因卡片区;生格村片区;加卡经开区。

3.三级区域。城区范围内除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以上二、三级停车区域范围内,紧邻学校的停车场(点),按学校所在地停车区域等级上调一级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寒暑假期间除外)

、车型分类

(一)小型车。即:9座及以下客车和4.2吨及以下小型货车。

(二)中型车即:10座至19座客车和4.2吨以上至12吨(含12吨)货车。

(三)大型车。即:20座及以上客车和12吨以上货车。

三、收费主体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点)由公安交警、住建部门共同确定全时段收费区域、分时段收费区域以及免费停车区域,其收费主体由卡若区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并报市政府审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点)其收费主体为提供停车服务的经营主体。

四、收费标准

(一)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计费方式

车型

收费标准

道路泊位停车

计次

摩托车

1元/次

小型车

5元/次

中型车

6元/次

大型车

10元/次

机动车

临时停车场、点

计次

摩托车

1元/次

小型车

3元/次

中型车

5元/次

大型车

8元/次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一级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计费方式

车型

时段

收费标准

室内

计时

小型车

日间

起价5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3元)

夜间

起价5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2.5元)

中型车

日间

起价7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4元)

夜间

起价6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3元)

计次

摩托车

全天

1元/车次

小型车

日间

12元/车次

夜间

10元/车次

中型车

日间

15元/车次

夜间

12元/车次

露天

计时

小型车

日间

起价5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2.5元)

夜间

起价5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2元)

中型车

日间

起价6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3元)

夜间

起价5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2.5元)

计次

摩托车

全天

1元/车次

小型车

日间

10元/车次

夜间

8元/车次

中型车

日间

12元/车次

夜间

10元/车次

2.二级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计费方式

车型

时段

收费标准

室内

 计时

小型车

日间

起价5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2.5元)

夜间

起价5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2元)

中型车

日间

起价6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3元)

夜间

起价5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2.5元)

大型车

日间

起价10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4元)

夜间

起价8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3元)

计次

摩托车

全天

1元/车次

小型车

日间

10元/车次

夜间

8元/车次

中型车

日间

12元/车次

夜间

10元/车次

大型车

日间

20元/车次

夜间

15元/车次

露天

计时

小型车

日间

起价4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2元)

夜间

起价4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1.5元)

中型车

日间

起价5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2.5元)

夜间

起价5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2元)

大型车

日间

起价8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3元)

夜间

起价6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2.5元)

计次

摩托车

全天

1元/车次

小型车

日间

8元/车次

夜间

6元/车次

中型车

日间

10元/车次

夜间

8元/车次

大型车

日间

15元/车次

夜间

10元/车次

3.三级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计费方式

   

调整后收费标准

 计时

小型车

起价2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1元)

中型车

起价4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1元)

大型车

起价6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小时2元)

计次

摩托车

1元/车次

小型车

3元/车次

中型车

5元/车次

大型车

8元/车次

(三)市场调节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其收费标准由各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自主合理制定。

五、其他事宜

一是对以下车辆实行免费停放: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行政执法、消防、救护、救灾抢险、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抢修作业、卫生服务、环卫等车辆;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道路临时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2小时);摩托车停放时间在1小时(含)以内的,其余各类机动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其他情形。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点)除执行上述条款外,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同约定免费停车时间的,按实际标准执行。

二是时收费以小时为费单位,停车时间连续算,不足一费单位的按一费单位计;次收费以12小时为节点,计次收取。

三是日间为8:00-22:00(不含),夜间为22:00至次日8:00(不含)。

四是一级区域每24小时停车服务费,小型车不超过35元,中型车不超过40元;二级区域每24小时停车服务费,小型车不超过30元,中型车不超过35元,大型车不超过40元;三级区域每24小时停车服务费,小型车不超过15元,中型车不超过20元,大型车不超过25元。

五是按月计费限额不区分车型,一级区域不超过320元/月;二级区域不超过240元/月,三级区域不超过120元/月。

六是本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市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其余机动车停放场所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本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或调整,并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备案。

七是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不超过该标准的前提下自主定价。

六、本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标准自2020年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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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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