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中央、国务院和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西藏、昌都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惠及民生、促进团结、推动长治久安的政策措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为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西藏自治区及昌都市的政策导向,把握发展机遇,我们特别推出“西藏自治区及昌都市政策汇编”系列栏目。以简明扼要的形式,为您提供权威、实用的政策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汇编旨在方便经营主体更好地知悉、理解和查询现行有关优惠政策,不是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一)以奖代补。对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进行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申请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吸纳就业规模较大,产销量增长明显达到2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对升规入统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相关认定称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本土资源加工特色产品出藏运费补贴。对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生产类、天然饮用水类产品通过航空、铁路、汽车运输出藏,对实际产生的运费300万元(含)以上的,结合区外销售情况,按不超过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贷款贴息。对重点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等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给予贷款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贴息额度按企业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80%给予补贴,贴息不超过3年,年度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四)政府购买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了,向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已纳入年度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藏财建〔2022〕57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0891-6198878;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0891-6284305
申报细则:
http://jxt.xizang.gov.cn/xzweb/detail?id=3349&channelId=9&categoryId=69
http://jxt.xizang.gov.cn/xzweb/detail?id=3420&channelId=9&categoryId=69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
(一)在我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研发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承担我区科研任务的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
(三)我区从事科研活动的其他单位。
(四)采用命题式研究方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内地省(市)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
(五)“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
(六)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
(七)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的承担单位。
2.专项资金支持农牧业、特色产业、生态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民生科技等领域,优先支持共性(关键)技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
对涉及我区社会经济领域发展的重大(重点)科技问题、基础前沿学科,可以采用命题式研究的方法,通过与内地省(市)科研院所、研究机构共同研究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3.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我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科技项目,已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可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支持。
贷款贴息。对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支持。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
项目补助。对基础前沿科研项目、共性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的成熟度高、经济效益好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后补助。对科研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取得成果,通过验收审查考核后,给予一定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4.专项资金不支持如下范围:
(一)引进区外较为成熟技术,且没有集成创新和显著(关键)突破或效益的。
(二)项目属于单位运转等日常公用经费或经常性项目支出的。
(三)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无关的。
(四)其它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畴的。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教〔2018〕76号)
联系部门及电话:自治区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0891-6284404
政策相关:https://sti.xizang.gov.cn/xxgk/gfxwj/201905/t20190522_107240.html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区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中,城乡妇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重点支持。
2.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无商业银行其他未偿清的贷款。
3.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4.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
5.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6.创业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条件的执行扶贫贴息贷款利率。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金字〔2017〕37号)
联系部门及电话: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0891-6284509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可以申领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创新券申领对象同一年度可多次申领创新券,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度申领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度申领上限为5万元。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19〕76号)
联系部门及电话:自治区科技厅科技创业服务中心,0891-6821037
政策相关:https://sti.xizang.gov.cn/xxgk/tzgg/201903/t20190318_102904.html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企业科技项目获得“揭榜挂帅”榜单项目的,获得财政补助,具体为: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技术需求的技术攻关类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揭榜方,财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由企业提出技术需求的技术攻关类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发榜方,财政补助最高按项目总经费25%给予支持,不超过50万元;成果转化类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揭榜方,财政补助最高按项目总经费50%给予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确实需要由科研院校转化的公益性科研成果,且直接服务于农牧民增产增收的,财政补助比例最高可提升至100%。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的重大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任务不受经费上限限制。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前期拨付财政资金60%,其余40%资金在项目通过绩效综合评价后拨付。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藏科发〔2021〕123号)
联系部门及电话:自治区科技厅规划处,0891-6827035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开展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层分类培育支持,对首次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补,该奖补资金仅专项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
2.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补,该奖补资金仅专项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鼓励各地(市)、各类园区、创新型县(市)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补。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藏科发〔2023〕333号)
联系部门及电话: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0891-6822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