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为推动昌都市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精准重拳出击。昌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一批违法案例,在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起到“公示一批、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现公布2025年昌都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的“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5年3月10日,边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边坝县某冒菜馆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2025年1月10日,边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节日期间市场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冰柜中存放有部分半成品原材料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该店食品安全员(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职责不力,按照食品案件处罚到人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3月10日,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达县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5年2月8日,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节日期间市场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存在待销售的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2月17日,卡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卡若区某商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2025年1月21日,卡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节日期间市场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存在待销售的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2月18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芒康县某生活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注虚构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2025年1月10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节日期间市场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欧亚全脂甜奶粉(速溶)外包装生产日期与内包装物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不一致。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2月13日,左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左贡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2025年1月24日,左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节日期间市场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存在待销售的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月7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类乌齐县某商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60元。 2024年12月4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1份检验报告,类乌齐县某商场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为BVR 450/750V 1×2.5mm)导体电阻(20℃)项目不符合JB/T 8734.2-2016标准,依据2024年昌都市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腐败问题和保障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重点抓手,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守住“四个安全”底线、推动安全形势持续稳中向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