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出台和更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为了更好适应我市项目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防控、提升投资效益,昌都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市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短板弱项实际问题,对《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昌政办发〔2020〕85号)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主要通过聚焦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审批刚性约束,完善责任追溯机制,为提升投资效益、防范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一、修订背景与过程
(一)政策衔接。修订后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在参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省市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确定了整体架构,对已经不使用的条款和国家、自治区有单独管理办法的部分进行了删除及简化,对项目从开展前期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各环节进行了细化、调整、完善、优化和补充,同时对审批权限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实践需求。对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暴露的审批层级复杂、资金监管薄弱、代建制执行不规范等问题,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权责。
(三)职能优化。结合机构改革和行业职责要求,对部门职责分工、审批权限等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管理机制与现行体制匹配。
(四)意见征求。修订稿在两次征求市县(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五)合法性审查。经中银律师事务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我委分别就合法性、公平竞争、政策一致性的审查,修订的《管理办法》与上位法保持了较高的契合度,条款中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监管等全流程管理,符合相关制度要求。
(六)配套文件指导。为使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执行更高效,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落实落地,配套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一是联合市直审批职能部门形成了管理办法附件《昌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前置要件办理指导》,该文件明确了项目前置要件办理的具体流程、审批部门、办理标准和所需提交办理内容,加快了项目前置办理进度,缩短了前置跑办时限,有效避免了因前置要件办理不规范、不及时导致的项目审批延迟等问题,为项目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二是配套制定了《昌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流程工作手册》,该手册虽作为内部资料不印发执行,但详细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监管等各环节工作程序,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申报和资金争取提供具体、可操作的指导,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质量,减少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三是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监督重点和方式等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防范无序建设及违规行为,明确各方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与效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名称与适用范围调整
1.名称变更:将原《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更名为《西藏昌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突出政府投资属性,强化专项管理。
2.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仅适用于昌都境内使用各级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删除企业投资相关条款,与《政府投资条例》衔接。
(二)架构与条款优化
1.整体架构调整:原办法十章四十九条整合为五章四十五条,在参考了其他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架构基础上,结合《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上位法中具体要求,删除了原管理办法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后管理等章节,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新修订办法其他条款或参照专项法规执行。新增了政府投资决策、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细化项目前期论证、审批流程及违规追责机制。
2.条款精简与补充:删除重复表述及过时规定(如基建领导小组职能),新增审批权限明确、代建制、投资概算调整、隐性债务防控等条款,确保政策衔接。
(三)核心条款修订说明
1.总则部分:明确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针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纳统产值较低,本地企业承接政府投资项目较少的现状,为进一步强化审批制和加强市属五大国有集团的项目承接力度,推动市属五大国有集团发挥龙头作用,提升本地企业竞争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审批权限要求,对县(区)负责组织实施的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援藏资金、审批权限进行回收。为简化审批程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列入规划的项目立项审批权责进行了明确,对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意见》对未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立项审批权责也进行明确。新增了“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落实楼堂馆所建设规范。
2.政府投资决策: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要求项目单位提交真实合规的前期要件;严禁违规审批,对已列入规划、“点多面广量大”等项目,可合并审批环节或仅审批实施方案,提高效率。规定概算超估算10%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强化投资控制刚性。
3.项目建设管理:对缺乏专业管理能力的项目强制实行代建,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明确权责;严禁施工单位垫资,上级资金下达后需及时划转,防范隐性债务风险。明确验收主体、条件及档案管理要求,未通过验收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4.监督与法律责任:细化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咨询机构弄虚作假、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等纳入“黑名单”,强化联合惩戒。
三、其他说明
1.衔接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明确“从其规定”原则。
2.过渡期安排:原办法废止后,对适应本办法第六条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执行,新申报项目适用本办法。
3.解释权: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四、修订后管理办法解决的关键问题
《西藏昌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印发后,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我市项目存在的诸多问题。在项目审批方面,通过明确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流程,解决了审批层级复杂、效率低下等问题,避免项目因审批延迟而错失建设时机;在资金管理申报方面,进一步了明确了各类资金的申报、审批和资金争取方向。严格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严禁施工单位垫资,能有效解决资金监管薄弱、隐性债务风险等问题,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在项目建设管理上,对项目从立项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指导,鼓励推行代建制和明确各参建单位责任,有助于解决项目管理不专业、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提升项目建设质量与效率;在监督管理层面,配套文件和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主体、内容和方式,能够解决监督缺位、违规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的问题;本地企业发展方面,通过加强对本地企业承接项目的支持,有望改善本地企业承接政府投资项目较少、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纳统产值较低的现状,促进本地经济发展。
西藏昌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