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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v33899800/2026-0004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昌都市烟草专卖局
  • 成文日期:
  • 题: 昌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 发文字号: 昌烟专﹝8﹞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3

昌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来源:昌都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 2026-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卷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合法经营权益,筑牢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防线,科学统筹辖区烟草零售点位布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卷烟市场平稳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昌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当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第三条零售点布局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民生、均衡发展”总原则,综合考量城乡建设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卷烟消费市场需求等要素,通过距离和总量实施分类管控。

本规定根据城乡发展、人口变动等情况适时评估调整。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昌都市行政区域内卷烟、雪茄烟零售点规划、许可审批与日常管理。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许可管理,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采取“距离调控、总量调控”两种调控模式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区、国道沿线等可直接丈量通行距离区域)。

1.适用范围:市、县(区)政府所在地主城区街道街巷;辖区内317/318/214/349等国道全线(含沿线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相邻零售点可通行距离不小于50米。

2.限制性业态特殊距离标准:主营业务与烟草零售无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主体,与最近零售点可通行距离不小于300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营业务形态(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实际经营内容双重判定):

1)建筑家装类: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灯饰门业、仪器仪表等;

2)居民服务类: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足浴理疗、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饰品销售、中介劳服、汽车租赁、传真打印、刻章文印、照相摄影、婚丧祭祀、寄卖典当、宠物店、旅行社、咨询服务等;

3)医药健康类:药品医械、医疗诊所、计生用品等;

4)综合商贸类: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电脑手机、眼镜店、珠宝玉器、音像器乐、花卉花篮、渔具水产、蔬菜水果、生鲜肉食、火锅食材、早点小吃熟食、饮品糕点、奶茶奶站、干货调味品、机耕农具、种子饲料、农畜养殖、批发仓库等;

5)休闲娱乐类:文化体育、游戏厅、台球厅、网吧、KTV、朗玛厅、日咖夜酒等;

6)金融寄递特殊类:金融证券、寄递配送、物流寄递、快递站点、彩票站点等;

7)青少年场所类: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少年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

(二)“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第五条第(一)项第1目适用范围以外的乡村区域及其他区域)。

1.普通乡镇(按户籍人口核定):以户籍人数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依据,户籍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以2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含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2.行政村、自然村(含异地搬迁聚居点,按户数核定):以户数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依据,30户(含30户)以内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30户为基础,每增加30户(含3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达到上限而个别自然村无零售点的,可在该自然村增设1个零售点。

3.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经营的零售点,认定为雪茄烟零售点;各县(区)雪茄烟零售点总量,按辖区卷烟零售点总数3%核定设置雪茄烟零售点。

4.封闭式居民小区:仅商用房可设零售点,住宅楼层禁止设置零售点。100户以内(含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00户为基础,每增加100户(含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小区一楼临街对外独立门面,统一适用距离调控标准。

5.全封闭/半封闭单位(机关、军营、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同时符合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能够配合烟草执法检查的场地,可设置1个零售点。

6.旅游景区:景区内部设置零售点上限3个;全域禁火景区不予设置零售点;观景台、游客集散中心、国省道服务区、自驾营地等配套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7.交通枢纽: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站内经营场所:每200平方米等候区域可设1个零售点,站内上限3个零售点;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8.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已存在零售点的不再新增。

9.综合商贸城、交易市场:按总门面房数量的5%为上限控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数量。零售点应设置在一楼商用经营场所,其它楼层或一楼非商用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沿街独立门面适用距离调控模式。

10.大型商场: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内部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一楼沿街独立商铺适用距离调控模式。

11.大专及以上院校内:在校师生及职工人数500人以上的大专院校校区内部,符合院校管理要求的一楼经营场所可设置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12.工矿企业厂区:在岗职工人数500人以上的企业内部,符合企业管理要求、面向职工经营的一楼场所,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13.其他。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餐饮店、茶楼棋牌室,设置独立烟草售卖专区且无沿街对外售卖窗口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1目适用范围、第(二)项第12目中有关距离、容量的限制,也不作为一般情况申请的参照标准,但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要求和幼儿园、中小学周围的限制性规定等除外。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警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有三级以上因公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自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总量限制。

(三)近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持证人死亡之日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日内,其家庭成员申请在原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已按残疾证、军烈属政策照顾办证的除外)

(四)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照顾性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1目适用范围中“可通行距离”标准的50%核准,但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要求和幼儿园、中小学周围的限制性规定等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自接到相关部门通知之日起90日内另选新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地址的。

(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以内,自接到相关部门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持证人接到通知后拒不搬迁、继续在原址经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三)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门店数量达10家以上,同一法定代表人、统一门头、统一经营模式,且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连锁性质的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等,在履行公平审查程序后,准予许可。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照顾性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校园管控红线: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及学生专属进出通道向外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学校教职工通道、消防应急通道、后勤通道、常年封闭通道不计入学生通行范围),不得设置零售点。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发证情形。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的不予发证情形。

(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五)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或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1.流动摊点(车、棚)、非独立商业建筑、临时建筑、待拆迁建筑或违法建筑。建筑工地内外用于工程保障的活动板房、集装箱房,通常不认定为固定经营场所,依规取得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经营审批的,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2.居民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车库、棚式构筑物、门卫值班室,以及无独立对外经营出入口的二层及以上非经营性楼层。

3.违章建筑、被政府有关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六)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自成一体,不与住所混合。

(七)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经营(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八)尚未竣工交付、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建筑物或经营场所。

(九)居民住宅小区须通过楼宇单元门或入户门进入的非开放式经营场所,私人院落内须通过院落大门进入的非开放式经营场所。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党政机关等政府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单位内部。

(十三)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实行总量调控模式的行政区域不受“距离”调控模式影响。

第十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业态分类管理,参照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许可证发放按照“受理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零售点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对偏远、未设立烟草县级网点的县级城区以及容量调控饱和的区域,实行“退一进一”,存量满额后按“注销一户、新增一户”动态管控。

第三章测量规则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规定,由执法人员采取“现场实地核查”或“视频核查”的方式进行测量。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院墙或围栏独立分隔,有统一出入口、有值班岗亭或有人值守的居民小区。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是指直接面向公众、消费者经营的场所平面面积,以实地测量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商品的场所及市场监管、住建等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或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托育的机构。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职工人数,以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参保人数为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内及周围,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烟草制品经营的场所除外),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昌都市烟草专卖局在办证大厅公示容量调控数量、剩余数量、办理情况等许可证相关事项,方便申请人自主查阅。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1目适用范围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不小于”“不超过”“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昌都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实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满30日后实行,《昌都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昌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昌烟专〔2021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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