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废止)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处:
《昌都地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3日
昌都地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考核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昌都地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考核工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意见》(藏政发〔2002〕51号)和《西藏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藏农厅发〔2011〕182号)文件的规定,为加快我地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以及农牧业结构和农牧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助推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的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龙头企业是指从事种养殖业及其加工、销售,并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牧户结成稳定关系,实施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或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将农牧业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成完整产业体系,实现农畜产品有效转化,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经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龙头企业除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加工转化、科技创新、销售服务等功能外,还具有带动农牧户和生产基地抵御市场风险,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性引导功能。龙头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其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接补贴等多种形式,把加工、流通环节的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与农民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地区级龙头企业。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四条 考核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且年满三年以上,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从事种养殖业及其加工业、销售,并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牧户结成稳定关系,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或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农畜产品年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
3.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企业,总投资规模在 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规模达到6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投资报酬率平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年产值增长率应达到10%以上;企业利润增长率应达到10%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应超过15%。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含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以上(含A级)。切实履行与农牧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社会反映良好。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多种方式辐射带动农牧户增收。辐射面达600户以上,所涉及农牧户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水平;企业中农牧民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其工资报酬随企业的发展每年得到相应增长;农牧民员工每年开展至少一次业务培训;企业从农牧民或生产基地、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收购的本地区内农畜产品占所需原材料的85%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
政策和质量标准要求,所生产的食用农畜产品必须取得无公害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有机食品)等认证和注册商标;企业至少有一款商标是地区驰名商标或有一种产品获得地区名、特、优产品称号;产销率达到90%以上;企业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当年企业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的1%以上。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龙头企业的管理
龙头企业的日常管理由地区特色农牧业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决定。龙头企业要积极参加农牧主管部门组织的招商、产品展示展销、推介及有关会议等活动;主动向农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情况,使主管部门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发展动向,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龙头企业的申报考核
地区级龙头企业须按下列要求提供考核申报材料:
1.地区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2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和发展产业化情况介
绍;
4.企业一年一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和损益表)及拥有
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盈亏等情况);
5.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6.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
证复印件;
7.企业与农牧户签订合同、订单、协议等契约的复印件;
8.县级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牧户和农牧户增收情况、企业与农牧户之间利益联结情况证明。
第七条 地区级龙头企业的考核实行评议制。
第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竞争择优原则,对地区级龙头
企业实行“一年一认定”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九条 考核程序
1.被考核企业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农牧局提供考核材料;
2.县农牧局对企业提供的考核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县农牧局正式行文向地区农牧局上报。考核材料(一式八份,并附电子版)于考核前一年的12月底统一报地区农牧局。
4.考核工作由地区农牧局组织,每2年进行一次。
5.实行地区级龙头企业季度监测信息上报制度。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龙头企业填报《昌都地区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交由各县农牧局汇总后上报地区农牧局。
第十条 考核的具体办法
1.地区农牧局发出考核评价通知。
2.被考核的地区级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县农牧局进行汇总、审核,各县农牧局提出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地区农牧局审定。
3.经地区农牧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考核合格的地区级龙头企业将在昌都农牧信息网公布一周,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报地区产业化经营协调小组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地区级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并在昌都农牧业信息网上公布;对考核成绩优秀的龙头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地区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更名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报地区农牧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
一票否决制,取消地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4.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5.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区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