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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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m68842800/2026-00007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7-12
  • 题: 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昌政发﹝2017﹞44号
  • 发布日期: 2026-01-27

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6-01-2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54号)精神,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认真贯彻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方针和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和规范户籍管理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进易地搬迁和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推动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逐步实现全市人口分布合理,努力实现城镇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不盲目、不搞一刀切,积极而又稳步地推进改革。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鼓励和引导昌都户籍人才向城镇发展,鼓励昌都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回本地创业,以此推动昌都市城乡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充分尊重现有昌都户籍购房、招商引资、投资创业、外来就业等人群的转户意愿,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把农(牧)业转移人口强制“拉进城”或“被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各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和城镇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循序渐进,逐步引导农牧民人户分离人群平稳有序地由农牧区向城镇转移,向更适宜居住生活的地域转移,实现城镇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资源与社会管理的协调发展。

(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适应,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卫生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在深入推进昌都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精准脱贫工作中,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公安部和自治区相关户籍改革政策、文件执行。循序渐进地探索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帮扶能力的群众带动其昌都户籍需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贫困旁系亲属共同发展。

(五)坚持维护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立足昌都特殊市情,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积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保边疆稳固,确保全市社会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

三、发展目标

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户籍制度。重点解决已进城就业定居农(牧)民转移人口落户问题,有序转移农牧区富裕劳动力,努力实现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有较大提升,使全市常住人口城镇率达到30%以上。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精准扶贫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有能力、有意愿的昌都户籍贫困人口更好更快地向更适宜生存、能脱贫的地区迁移。坚决防止和杜绝因户籍迁移产生迁移人员“越差越迁、越迁越差”因迁致贫现象发生,所有涉及精准扶贫户籍迁移人员户籍迁移前提是:通过户籍迁移使昌都户籍贫困人群脱离贫困,过上更好地生活,享受更好地社会公共服务,为我市打赢精准攻坚战提供保障。

四、有序开放我市落户限制

(一)全面放开昌都市和所属十一县(区)城市落户限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的“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指导意见

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现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住房类:凡在我市具有合法房产证明(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商铺或拥有合法自建房等)的实际居住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在现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投资经商类:具有合法经营场所,连续2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或者一次性依法缴纳10万元以上税收,或者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解决当地人口3人以上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现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原籍为昌都籍群众在现居住地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不受登记时间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人才就业类: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在当地就业并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在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原籍为昌都户籍并具有国家承认中专级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昌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政府统一招录的各类人员,凭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安置或分配证明,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务工类: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在昌都辖区各类务工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连续3年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现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昌都户籍务工人员在昌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现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政府搬迁安置类:昌都范围内因城市、乡拆迁、扩建等征用土地或精准脱贫易地搬迁、受大骨节病等地方病困扰原因需政府组织进行搬迁涉及迁移户籍的,由县一级党委、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文件证明,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所涉及人员的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7.自然灾害或生产资料匮乏等不可抗拒因素类:昌都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生产资料匮乏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在现居住地无法生存,被迫需搬迁的人员,除符合投靠、购房、经商、人才就业、务工、政府搬迁安置类迁移户籍外,鼓励有条件的群众向新农村建设安置地迁移,改善生活环境和质量。公安机关对符合“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放宽亲情救助的落户条件

8.孤儿、弃婴类:昌都户籍孤儿、弃婴由民政部门或所属村居委会、乡党委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由公安机关将其户籍迁移到孤儿福利院集体户口中;对有符合领养条件的,按照孤儿、弃婴领养程序进行办理,并在领养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登记。

9.孤老类:昌都户籍孤寡老人由民政部门或所属村(居)委会、乡党委政府出具相关证明、证人。由公安机关将其户籍迁移到政府集中养老机构集体户口中。如有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意愿赡养孤寡老人的,公安机关可将其户籍迁移到赡养孤寡老人的单位集体户籍或单位法人户口以及赡养个人名下,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意愿赡养孤寡老人的,需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相关村、乡镇党委政府出具证明,赡养单位或个人写出申请,在赡养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登记。

10.孤残类:昌都户籍孤残人员由民政部门或所属村(居)委会、乡党委政府出具相关证明、证人由公安机关将其户籍迁移到政府福利院集体户口中。如有其他单位有意愿领养孤残人员的,公安机关可将其户籍迁移到领养孤残人员的单位集体户籍或单位法人户口名下个人有意愿领养孤残人员的,需个人写出申请,由民政部门、相关村(居)委会、乡党委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在领养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登记。

11.其他类:拥有昌都户籍的人员,其旁系亲属中被昌都市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如本人有一定的帮扶能力和意愿,可将旁系亲属中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通过申请,在其现户籍登记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昌都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拟通过旁系亲属落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需持各县(区)扶贫办已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相关证明,在其拥有昌都户籍并有一定的帮扶能力和意愿的旁系亲属现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登记。

(三)优先解决存量

12.亲属类:户籍在昌都居民,其不满七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随其落户。

13.“游牧民”类:昌都户籍“游牧民”落户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认真统计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落户政策。引导其在年均生活时间较长、利于更好发展的居住地落户,并与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挂钩。

14.自发搬迁类:昌都户籍自发搬迁到昌都城区和昌都辖区各县(区)、乡、村(居)5年以上的自发搬迁人群,本人有意愿将户籍迁移到现居住地的。经现居住地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出具接收证明,可以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在现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同时,对自发搬迁到昌都辖区外的各类自发搬迁人员,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协调自发搬迁人员现居住地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工作。

15.升学、参军、就业类:昌都户籍农村学生升学或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且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鼓励举家进城落户。

(四)有序引导增量

16.新生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和非婚生育):昌都籍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三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非医疗机构出生的人员,凭村、社区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和派出所民警调查材料)、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各相关单位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17.自愿类:自愿在昌都各城镇落户的昌都户籍农(牧)民,原籍土地(草场、林地)仍在承包期内的,在中央、西藏自治区和昌都市未出台相关政策前,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地上房屋)、集体收益分配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地上房屋)、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五、健全寺庙户籍管理

参照公安部《关于能否使用道教法名登记户口办理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8号)文件精神,在编宗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法名,并须在户口簿“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获得宗教教职资格或无编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法名。

(一)按照自愿原则,对在编僧尼建立集体户口簿,由寺庙派出所或寺管会统一管理,自愿加入集体户口的,同时注销原户籍所在地户口。

(二)僧尼本人不愿由原籍迁入所在寺庙的,由所在寺庙派出所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办理居住证。

(三)僧尼属集体户口,本人要求由原住寺庙迁往另一寺庙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双方寺庙所在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双方寺庙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对编外僧尼、编外学经人员由原籍地办理常住人口户籍,进入异地时由异地公安机关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五)对长期留住寺庙非本县(区)辖区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勤杂工)和半年以上留宿人员,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居住证。

六、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草场、林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二)全面推行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领《西藏自治区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和优生优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实有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自治区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七、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牧局、卫计委、人社局、法制办、综治委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积极与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结合昌都实际,从完善农村(牧区)产权、教育保障、促进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和优生优育服务、社会救助、优抚安置、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等方面,研究制定与自治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部分教育和三孤人员保障政策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相关政策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创新户籍管理制度,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配套政策,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二)积极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县(区)在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导落实。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健全人口管理队伍,严肃法纪,切实加强人口管理。

九、此《意见》由昌都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此《意见》由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017年7月12日

名词解释:

    “旁系亲属”是指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亲属。

    “游牧民”是指春夏季以猎旱獭为生,冬秋季主要以帮他人宰杀牦牛和乞讨为生,无土地(草场)、房屋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游猎在我市辖区内的边远牧业乡村,居无定所,无县乡镇划分,无法确定籍贯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经政府扶贫部门确定为贫困户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的人员。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仅限定为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房;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出租房不作为租赁房屋落户的范畴。

    “投资经商类”是指投资经商者取得工商、税务登记的法人,除法人以外的其他合资者暂不作为落户条件符合者进行落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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