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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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m68842800/2026-00006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7-01
  • 题: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民生水(电)磨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昌政办发﹝2016﹞164号
  • 发布日期: 2026-01-27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民生水(电)磨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6-01-2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生水(电)磨坊工作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昌都市民生水(电)磨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民生水(电)磨坊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真正将全市民生水(电)磨坊建好、用好、管好,确保民生水(电)磨坊长期发挥效益,造福广大农牧民群众。

2016年71


昌都市民生水(电)磨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生水(电)磨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着力解决民生水(电)磨坊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重项目安排轻建成后的依规管理、项目建成后找不到管理主体等问题,确保把已建成的水(电)磨坊用好、管好,发挥长期效益。结合昌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谁受益、谁管护”基本原则,落实资金、任务、权利、责任“四到县”工作机制。

(一)昌都市民生水(电)磨坊工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全市民生水(电)磨坊工作。

(二)昌都市民生水(电)磨坊工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负责协调、落实水(电)磨坊建设资金,督促、指导水(电)磨坊建设,监督水(电)磨坊整体运行。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民生水(电)磨坊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区)委、县(区)政府开展民生水(电)磨坊项目实施。指导村(居)两委日常管理维护,考核各村(居)水(电)磨坊管护情况。

(五)各村(居)两委:负责民生水(电)磨坊日常管理维护,村(居)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六)各驻村工作队:协助村(居)两委将水(电)磨坊管理使用纳入村规民约,做好督查。

第三条  最终验收合格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同村(居)委会要及时签订移交管护协议。验收不合格的,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签订移交管护协议。

第四条  从移交日起,村(居)两委承担水(电)磨坊的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第五条  已建成并移交使用的水(电)磨坊由各县(区)安排一名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管护。每名管护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年的脱贫标准。

第六条  各村(居)两委要将水(电)磨坊的管理使用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当地群众正确使用,自觉爱护水(电)磨坊设施。

第七条  建成的水(电)磨坊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改变用途,也不得将所属设备据为私有或将设备变卖。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水(电)磨坊拆除迁移,确需进行拆除迁移的,须经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导致水(电)磨坊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加强对民生水(电)磨坊的考核,市民生水磨坊工作建设领导小组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各县(区)对各乡(镇)进行考核,各乡(镇)对各村(居)两委进行考核,各村(居)两委对管护人员及驻村工作队考核,并分别出具工作实绩考核意见。

第十条  各县(区)要将水(电)磨坊管理情况纳入对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驻村工作队的考评指标,年初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年度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与村(居)委会主任绩效考核奖励报酬资金、驻村工作队考核进行挂钩。对于水(电)磨坊管理不善,导致年度不能正常运行的,视情况扣发村(居)委会主任3—6个月绩效考核奖励报酬;对所在地驻村工作队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县(区)水(电)磨坊如发生非法拆除、侵占、变卖项目资产等情况,将直接追究各县(区)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后续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水(电)磨坊工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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