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生水(电)磨坊工作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昌都市民生水(电)磨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民生水(电)磨坊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真正将全市民生水(电)磨坊建好、用好、管好,确保民生水(电)磨坊长期发挥效益,造福广大农牧民群众。
2016年7月1日
昌都市民生水(电)磨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生水(电)磨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着力解决民生水(电)磨坊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重项目安排轻建成后的依规管理、项目建成后找不到管理主体等问题,确保把已建成的水(电)磨坊用好、管好,发挥长期效益。结合昌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谁受益、谁管护”基本原则,落实资金、任务、权利、责任“四到县”工作机制。
(一)昌都市民生水(电)磨坊工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全市民生水(电)磨坊工作。
(二)昌都市民生水(电)磨坊工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负责协调、落实水(电)磨坊建设资金,督促、指导水(电)磨坊建设,监督水(电)磨坊整体运行。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民生水(电)磨坊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区)委、县(区)政府开展民生水(电)磨坊项目实施。指导村(居)两委日常管理维护,考核各村(居)水(电)磨坊管护情况。
(五)各村(居)两委:负责民生水(电)磨坊日常管理维护,村(居)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六)各驻村工作队:协助村(居)两委将水(电)磨坊管理使用纳入村规民约,做好督查。
第三条 最终验收合格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同村(居)委会要及时签订移交管护协议。验收不合格的,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签订移交管护协议。
第四条 从移交日起,村(居)两委承担水(电)磨坊的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第五条 已建成并移交使用的水(电)磨坊由各县(区)安排一名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管护。每名管护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年的脱贫标准。
第六条 各村(居)两委要将水(电)磨坊的管理使用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当地群众正确使用,自觉爱护水(电)磨坊设施。
第七条 建成的水(电)磨坊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改变用途,也不得将所属设备据为私有或将设备变卖。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水(电)磨坊拆除迁移,确需进行拆除迁移的,须经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导致水(电)磨坊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加强对民生水(电)磨坊的考核,市民生水磨坊工作建设领导小组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各县(区)对各乡(镇)进行考核,各乡(镇)对各村(居)两委进行考核,各村(居)两委对管护人员及驻村工作队考核,并分别出具工作实绩考核意见。
第十条 各县(区)要将水(电)磨坊管理情况纳入对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驻村工作队的考评指标,年初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年度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与村(居)委会主任绩效考核奖励报酬资金、驻村工作队考核进行挂钩。对于水(电)磨坊管理不善,导致年度不能正常运行的,视情况扣发村(居)委会主任3—6个月绩效考核奖励报酬;对所在地驻村工作队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县(区)水(电)磨坊如发生非法拆除、侵占、变卖项目资产等情况,将直接追究各县(区)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后续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水(电)磨坊工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