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v33899800/2025-0002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5-30
  • 题: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昌政办发﹝2024﹞37号
  • 发布日期: 2024-06-02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昌都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和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4〕16号)有关要求,为建立推广“电池质量监管、车牌照清理、非法改装打击、重点人员管理、充电设施建设、强化技防手段”治理模式,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结合昌都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紧紧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标任务,聚焦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的短板和弱项,按照协同联动、齐抓共管、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加快构建排查全覆盖、过程全闭环、整治全链条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控体系,2024年集中开展整治,健全落实安全管理机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防范遏制因电动自行车导致的亡人和有影响力的火灾事故发生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健全长效机制,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动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落地,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环节安全能力和水平

二、整治重点

着力解决标准不完善、强制性不足问题

1.严格贯彻标准体系。对新制修订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每年不少于4次的要求,组织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并鼓励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监管,禁止流通车载充电器、梯次利用的锂电池及未安装具备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的北斗定位模块电动自行车。待《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后,扎实做好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2.加强认证管理。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检测机构,依法落实吊销许可证件、罚款等措施;对发现“贴牌”的强制性认证标志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长期推进

3.推动落实互认协同。待国家相关标准制修订完善后,采取有效措施,对未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限制在市场流通。加大与生产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协调对接力度,对检查发现未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及时函告生产企业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长期推进

(二)着力解决充电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4.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规划管控。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置规定,加强新建项目规划审批,优化布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统一纳入项目配套,配建比按照每户不低于0.45个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核算住宅小区充电车位数量不宜小于总车位数量的50%,公共建筑充电车位数量不宜小于总车位数量的10%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新建的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老旧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新建的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大型商(市)场、寺庙文物古建筑、公园等人流聚集重点场所周边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一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长期推进

5.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和老城区增设充电设施。积极推广“充电桩+共享充电柜”模式,在居民住宅小区和老城区增设的停放充电设施,需满足必要安全条件,并按照设备管理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安装、建设、运营等工作,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建设等相关工作。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所属独立公寓房小区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完成卡若区(含昌都主城区、经开区)范围内建设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10县范围内建设任务

6.规范架空层安全使用管理。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建筑产权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强化《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学习,使其熟悉掌握架空层使用管理检查要求。组织建筑产权单位(人)、使用单位(人)、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召开警示约谈会议,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督促规范车辆停放,强化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在充电部位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自查,每日至少开展4次日间检查和2次夜间巡查。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辖区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建筑架空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并形成工作台账。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排查情况开展“复核式”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可邀请专家参与。加强执法检查,对因场地不足等原因,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确保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责令停止使用,并督促建筑产权和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物理分隔等措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并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完成摸排任务并持续长期推进

7.规范充电费用收取。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电力企业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督促指导电力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通过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制定相关措施,引导建筑产权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督促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公示充电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原则上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按居民电价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8.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加强部门联合检查、错时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并做好检查劝阻宣传提示等工作教育、消防救援、民政、商务、文化(文物)、卫生健康、旅游发展等重点行业部门应常态化从严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措施,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予以纠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协助处理。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承担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应急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9.加强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寺庙文物古建筑、商业综合体、老旧商(市)场、老城区、老旧小区等高风险场所和区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整治违规停放、充电和占堵消防“生命通道”等突出问题,督促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五个严禁”“五个必须”守则,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局(文物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宗教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10.创新加强基层防控。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将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综合执法力量等基层监督力量与“双联户”群防群治力量有机融合,建立“邻里互管提醒与公安派出所、乡镇消防工作站、‘双联户’等多元主体网格化、靶向化、关联化联防”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防控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11.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推广使用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电动自行车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鼓励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12.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全面摸排,摸清底数,实行台账式管理,经常性开展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持续长期推进

13.封堵改装产品线上销售渠道。按照监管权限,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推广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加强邮政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商务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持续长期推进

14.实施登记管理。在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依托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国家新标准出台前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结合实际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15.加强路面安全执法。依托非机动车监控设备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将主干路严管路段和大型医院、学校、商圈、交通枢纽以及城市路口等区域作为重点,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非法改装上路行驶以及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通过采取警告、罚款、定期曝光等多种方式强化整治,切实保持严管态势。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16.督促即时配送企业带头抵制非法改装。指导美团、顺丰、京东等提供即时配送服务的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科学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提供即时配送服务的企业电动自行车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对发现问题的,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制定相关措施,鼓励美团、顺丰、京东等提供即时配送服务的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长期推进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7.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加强新制修订《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国家标准的学习宣传贯彻,及时将纳入国家、各省(市、自治区)公告管理范围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定期发布生产企业“黑名单”“白名单”,实施动态公告管理。将电动自行车抽检信息、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一时间控制不合格产品,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西藏)对外公示。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18.配合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定期开展质量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抄告相关市(地、州、盟)。盯紧出厂、销售等环节,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销售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配合相关省(市、自治区)、市(地、州、盟)做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长期推进

19.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严禁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长期推进

20.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建立信息共享、问题线索移交等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严查严打;加强部门协作、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斩断非法生产、销售链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长期推进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21.推动以旧换新。按照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部署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纳入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有条件的,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方式,推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

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推进计划,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22.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老旧锂电池、老旧铅酸电池报废淘汰机制和强制性报废标准,做好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贯彻执行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加大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协调区外生产企业开展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处理等工作。推动驻藏央企和区内国有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探索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政府国资委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长期推进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3.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互查,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溯源倒查机制,畅通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渠道,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对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一律实行提级调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应急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24.严格重大隐患责任倒查追责。对集中连片区存在的电动自行车重大安全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久拖不决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局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25.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并综合运用经济杠杆、信用监管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企业、违规回收和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企业以及电动自行车集中连片区且问题隐患突出责任单位的曝光力度,从源头上有效防范亡人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七)着力解决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认识不足的问题

26.开展警示性教育。及时制作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案例教育片,依托各类媒体滚动播放,警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严防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委宣传部、应急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27.开展科普性提示。制作电动自行车安全防范系列科普动漫,依托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安全提示信息,广泛张贴“五个严禁、五个必须”公告,引导群众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委宣传部、应急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28.开展针对性培训。紧盯公安民警、网格员和外卖快递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做好电动自行车初期火灾扑救、疏散逃生为重点,开展大培训、大演练活动,提升基层单位和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应急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长期推进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5月31日前)。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制定任务分工和进度表,挂表推进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月1日至12月1日)。推动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健全长效机制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切实巩固提升整治成效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认真总结工作,固化经验做法,按时完成自查自验报告报送任务。组织抽查核实,检验各级各部门工作成效,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范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参照此方案,及时成立由政府分管同志为总召集人,消防救援应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同志为副召集人,宣传、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政府国资、邮政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统筹做好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为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压实各方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及时出台专项整治细化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抓紧时间制定主要指标、重点任务、问题销号“三张清单”,做到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有效防范推诿扯皮、责任悬空等问题发生。

(三)严肃督导问效。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纳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同步调度推进,定期调度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滞后、推诿扯皮的,该通报坚决通报、该约谈的坚决约谈、该问责的坚决问责,以强有力的督导问效推动工作落实落地、见真见效。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等工作。原则上,各县(区)务必于2024年6月10日前,将工作专班名单、细化方案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于每月16日、2024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和亮点工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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