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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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v33899800/2025-0002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题: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昌政办发﹝2024﹞35号
  • 发布日期: 2024-05-31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来源: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5-3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昌都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昌都新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

(一)政府规章(2件,其中废止1件,制定1件)

1.《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废止)

起草单位:市文明办

完成时限:根据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废止《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2024年5月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需废止《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2.《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转)

起草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该项目为市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结转项目)

(二)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

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起草单位:市文化局(文物局)

4.《昌都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5.《昌都市然乌湖景区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市旅游发展局

配合单位:市林草局 八宿县人民政府

6.《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7.《昌都市卡若遗址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市文化局(文物局)

8.《昌都市野生鱼类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以上立法项目待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形成市政府法规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立法调研项目

1.《昌都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委政法委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前完成立法前调研,完成调研后1个月内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报告。

2.《昌都市行政调解办法》

起草单位: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前完成立法前调研,完成调研后1个月内形成调研报告。

3.《昌都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前完成立法前调研,完成调研后1个月内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报告。

4.《昌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前完成立法前调研,完成调研后1个月内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政府立法有关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增强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坚持民主立法,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工作,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法立法,把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体现到各项法规规章中,将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确保所立之法行得通、真管用、得民心。

(二)确保立法质量起草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发现、找准行政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进行文本起草,鼓励实施服务外包,充分发挥“智库”“外脑”作用,确保制度设计科学、表述精准规范,所需经费列入当年本部门财政预算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要通过专家论证会、咨询会、立法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起草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还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对没有列入此次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相关程序。

(三)强化组织领导对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要成立相关领导牵头负责、业务骨干为成员的起草专班,负责起草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阶段性工作和时间进度,保障起草工作条件,确保立法项目按时起草并报审。市司法局要加强与市人大各专委、起草部门之间沟通,跟踪了解立法计划实施情况。要加强对行政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对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草案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


2024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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