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来源: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9-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24个罚款事项。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公安、交通、市场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队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二、2022年9月30日起,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罚款事项,原则上不再实施罚款;对国务院决定调整罚款事项,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与自治区有关厅局做好沟通,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确保将国务院决定落实到位。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关闭

重要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