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政府信息
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16日
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转变执政理念。通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全市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和服务理念。
三、工作任务
(一)抓好信息发布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信息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于新制作或新获取的信息, 要及时明确公开属性,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好公开工作。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政府重要会议、阶段性工作、活动安排、重要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重要民生服务措施、重大事件及社会热点问题应对处置信息,要依法依规、主动、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政府权威信息,以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二)全面清理政府信息
根据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开展以清理规范性文件为重点的政府信息清理工作,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各县(区)、各部门要有步骤地将2008年3月以来生成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将已保留的需要公开的依法依规公开,未通过政府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发布的,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公布。各县(区)、各部门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细化公开范围和目录。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样式、流程要参照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发的《昌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手册》执行。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编制任务。市政府各部门在认真完成本单位目录编制任务的同时,要指导好本系统、本行业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规范和完善工作规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要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建设,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妥善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和定期考核等制度。
四、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
(一)公开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1.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4.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二)公开方式
1.主动公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门栏目,搭建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同时分配好系统管理权限,使各级各部门可自主发布、答复、管理各自相关信息。各级各部门要注意发挥政府新闻发布、政府刊物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要利用报刊杂志、公开栏、显示屏、小册子等多平台、多形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民服务中心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设施。
2.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条例》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要求受理申请,规范程序,妥善办理。同时,还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政府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稳妥地开展依申请公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要逐步拓宽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完善申请办理方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具体事务。
各县(区)、各部门要将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制度,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各县(区)、各部门要相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配齐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本县(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要加强工作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并制定本级、本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方案。已设置专门机构的,要加强力量配备,把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配置到关键岗位,特别是要选好配强新闻发言人;尚未设置专门机构的,应尽快成立专门机构,暂时无法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的,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工作规范以及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网上政府信息发布和管理、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列为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和公务员初任培训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
(三)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积极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检查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单位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协调、指导、考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考评、监督工作,参与做好推进、指导、年度报告编制等相关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审核把关工作,配合做好专项培训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经费的保障。
市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指导和审核。
七、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2015年11月25日—12月25日):健全完善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各级各部门对各自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有步骤地将2008年3月以来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并进行筛选和保密审查,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待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运行后统一上传公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南》和《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各单位的《指南》和《目录》,要按照《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指导手册》(附件)进行编制,并将《指南》于12月10日前上报昌都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第二阶段(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30):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所涉及的内容,并进行严格审核后按照《条例》的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不断丰富公开方式和调整完善公开内容。
第三阶段(2016年1月31日—2月28日):对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议。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通过市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对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各部门根据检查评议情况,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第四阶段(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31日):各级各部门年底前对2015年度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年度报告,于201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级各部门的年度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1:政府信息主动开范围及责任分工
附件2: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