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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4-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昌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5日

昌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9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研论证、参加有关会议、个别咨询、委托办、参与诉讼、提供法律意见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协调联络、考核、培训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熟悉区情、市情、民情、社情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或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熟悉本市实际情况,善于将法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三)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属于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方式遴选法律顾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并对申报人员或机构进行评审,形成拟聘名单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书或签订协议。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至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审查、修改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赔偿、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合作项目的论证、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市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五)为处置社会公共事件、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开展法治培训或专题讲座;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经授权,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五)对我市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十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遵守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按时完成委托或者交办的法律事务,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和权威,不得妄议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人民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或者利用其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六)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市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及时。

第十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完成情况,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不遵守本规则规定履行义务的;

(二)年度内2次以上不按要求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或者提供的法律意见出现2次以上专业错误的;

(三)年度内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未参加顾问活动的;

(四)其他不能正常履职的。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12月份下旬将本年度履职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第十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市人民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业纪律、行业规范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取消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的;

(三)年度内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加强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采取适当形式对全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市司法行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支付工作报酬,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昌政办发〔2016〕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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