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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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v33899800/2025-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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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昌都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日期: 2025-08-01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昌都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的通知

来源:昌都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8-0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昌都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的执法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所属部门制定。

拟提请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提前商请市政府办公室立项同意。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清理等各项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要求。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税务总局昌都市税务局等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昌都市人民政府。

提请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起草部门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15日,送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合法性审核不通过,不得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

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负责;未明确审核机构的,应当立即明确;无独立审核机构的,应当明确专门审核岗位。

支持和鼓励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社会律师、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深度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但不得以其意见代替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昌都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并纳入县级清单),公布结果并及时向昌都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昌都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

 西藏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3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昌都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5年




一、昌都市人民政府

昌都市人民政府

二、昌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昌都市教育局

昌都市科学技术局

昌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昌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昌都市公安局

昌都市民政局

昌都市司法局

昌都市财政局

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都市自然资源局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都市交通运输局

昌都市水利局

昌都市农业农村局

昌都市商务局

昌都市文化和旅游局

昌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昌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昌都市应急管理局

昌都市审计局

昌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都市信访局

昌都市统计局

昌都市林业和草原局

昌都市能源局

昌都市投资促进局

昌都市医疗保障局

昌都市城市管理局

昌都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三、昌都市直属事业单位

昌都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昌都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昌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五、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

昌都市国家安全局

昌都市专用通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昌都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昌都市税务局

国家统计局昌都调查队

昌都市气象局

昌都市水文水资源分局

昌都市烟草专卖局

昌都市邮政管理局

六、其他部门

昌都市国家保密局

昌都市密码管理局

昌都市档案局

昌都市公务员局

昌都市新闻出版局

昌都市版权局

昌都市广播电视局

昌都市宗教事务局

昌都市侨务办公室

昌都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昌都市外事办公室

昌都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昌都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昌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昌都市体育局

昌都市数据管理局

昌都市文物局

昌都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昌都市知识产权局

昌都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昌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昌都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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